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办法(试行)
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刚要(2010—2020年)》、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部署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结合青海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为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培养3年为一个周期,每3年选拔、考核一次,领军人才30名左右,骨干人才300名左右。全省卫生人才中两院院士、长江学者、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藏医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领军人才从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各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培养,骨干人才从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培养。
第四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以“重实绩、高标准,留得住、用得上”为导向,以“创条件、优待遇,多支持、严要求”为途径,把握使用、吸引、培养三个重要环节。坚持本土人才培养、着眼未来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突出贡献、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行业学术内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扎根青海干事奉献。
(三)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在本学科或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得到同行认可。
(四)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骨干人才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五)在青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青海。
第八条 领军人才的具体条件(具备5项以上):
(一)正高3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临床、公卫、科研第一线工作,硕士生及以上导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全省医疗卫生行业做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学科、学术空白者年龄适当放宽。
(二)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团体、国家级医学专业专家委员会任常委或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担任SCI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编委以上职务;省级一级医学学术团体、省级医学专业专家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重点实验室等的技术负责人。
(三)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国际国内影响力,能够引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方向,并在基础与应用研究、重大疾病控防与疾病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独特贡献。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取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医学学科带头人称号。
(五)近五年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级自然基金项目和同等级别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以前二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以第一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
(六)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0分以上,在国家正式出版社主编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专著中的主要学术观点为本人的研究成果)1部以上。
(七)担任省级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且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第九条 骨干人才具体条件(具备3项以上):
(一)具有医学学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临床、公卫、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关系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特色学科和临床优势学科人选年龄要求可放宽至50岁。
(二)在省级及以上医学学术团体、医学专业专家委员会任委员或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内核心期刊编委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重点实验室等的主要研究人。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及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有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专家,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五)近五年来,至少参与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研究项目,并作为主要参与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
(六)至少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应用2项以上国内先进技术,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或在科研活动中推广2项以上国内先进科研方法,得到省内同行公认。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发表论文5篇以上,SCI文章1—2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组织推荐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科研鉴定成果、获奖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等),一并报送所在单位。
(二)资格审定。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市(州)卫生计生委、高等医学院校、行业医疗机构、委直属单位等负责初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进行资格复审,组织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对申报者进行遴选,确定培养对象。
(三)编制培养计划。按照确定的培养对象,编制培养计划,申请培养经费,并按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分别制定培养措施、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等。
(四)公开公示。初选单位对入选者进行公示,省卫生计生委对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转变传统培养模式,进一步创新培养方式,增强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提升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采取访学研修、联合公关、学业生造、基层服务、继续医学教育、合作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访学研修。领军人才利用国际人才培训资源,依托“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国家和省级人才项目,以担任访问学者的身份,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实验室等进修、学习、培训。骨干人才每年有计划、有重点选派50名左右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进修,利用“西部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国家外专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公派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赴国外研修。
(二)联合公关。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要课题研究、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举办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或论坛等,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骨干人才通过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等创新平台,实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支持培养对象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研究课题。
(三)学业深造。采取“应需施培”措施,针对学科和专业需要的人才,解决的问题,重点做好培养人才与临床应用的结合,与国内知名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关系,支持培养对象结合工作需要攻读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同时,充分发挥现有省内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外或境外增设培养基地,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快速成长。
(四)基层服务。利用健康扶贫、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人才“小高地”计划等活动、工程、项目等,鼓励培养对象定期到基层一线进行医疗帮、教服务,在实践中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主动吸收基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省医疗卫生重大攻关课题、重大创新项目,通过对口帮扶、医联体、联合攻关等途径,带教基层人员。
(五)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发挥现有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平台等载体的作用,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培养对象积极承担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主打造研修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的全科医生、临床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训模式,以中长期为主,注重临床技能的提升,加大培养、培训力度。
(六)合作交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举办学术会议或论坛,掌握现代学术动态和最新前沿理论,提高参与本领域国内(际)竞争与合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享受20万元的特殊支持。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给予配套资金,并资助出版学术著作;优先安排外出研修、深造、学习及出国访学、交流、参加学术活动等。推荐的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医药卫生人选在青海卫生领军人才中产生。
第十四条 骨干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特殊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优先晋级工资档次,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出版学术著作,优先推荐、评选,进入上一层人才培养计划,优先落实相关待遇等;同时,支持提升学历教育,攻读卫生类硕士或博士学位,鼓励参加中长期培训、进修,安排出国学习、培训,用人单位全额发放工资,报销学费及交通等费用。
第十五条 培养人选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以及生活补贴等方面,其中,生活补贴不超过特殊支持经费的30%。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培养所需经费,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经费,由省财政解决,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骨干人才培养所需经费,主要由用人单位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因自身或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培养,由用人单位负责退还已拨款项。培养对象存在欺诈行为,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培养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继续享受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培养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培养管理,领军和骨干人才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管理部门按培养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突出者优先推荐进入上一层次培养人选,考核不合格或不显著者则取消或暂停资格。
第十九条 确定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对象需签订为期8年的在青服务协议,培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缺乏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研究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随时给以淘汰,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退还已拨款项。
第二十条 考核指标:
(一)高层次卫生人才除完成岗位工作量外,每年度领军人才应用国内领先技术开展10例以上较大难度的外科手术,或20例以上疑难杂症疾病诊治,或成功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骨干人才至少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应用10项以上国内先进技术或成熟经验,或成功处置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领军人才每年要承担1项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2项省级科研基金项目或同等级别的科研项目,取得1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骨干人才承担1项省级科研项目,取得1项以上国内先进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领军人才每年至少推广1项以上国内领先的医学技术,培训副高级以上医务人员50人次以上。骨干人才每年至少推广2项以上的国内先进医学技术,培训中级医务人员100人次以上。
(四)领军人才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国际学术交流,并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科研论文,展示取得的科研成果。骨干人才每年完成1次以上国内学术交流,并在国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科研论文,展示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高等医学院校、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委直属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建设本地区、本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申报表
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拟申报类别:
从 事 专业:
单 位 名称:
单 位 公章: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二、申报表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三、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不能用简称。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才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青海省优秀专家和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五、表格四中“申报人科研学术成绩”填报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今。
六、申报表用A4纸打印,并在左侧装订成册,一式10份,每份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所附材料包括学位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聘书复印件,论文、专著和教材的封面、目录、版权页复印件。在加上封面和材料目录后按此次序在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一、申报人基本情况
个人 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最高学位 | 最高学位 授予时间 | |||||||||||
最高学位 授予单位 | 目前从事 专业 | 是否为研究生导师 | 博导□ 否□ | ||||||||||
专业技术 职 称 | 党派 | 行政职务 | |||||||||||
是否是省级或省级以上 人才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昆仑英才□ 昆仑学者□ 青海省优秀专家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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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 |||||||||||||
在国家、省级一级学术团体任职情况(包括任职时间和职务) | |||||||||||||
在国家、省级各级专家委员会任职情况(包括任职时间和职务) | |||||||||||||
担任国内统计源期刊职务情况(包括任职时间和职务) | |||||||||||||
担任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专科、重点实验室、内设研究机构负责人情况(包括任职时间和职务) | |||||||||||||
在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方面有特长,得到群众广泛认可和好评,医德医风优良,取得公认成绩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 | |||||||||||||
年度和任期岗位工作考核情况 | |||||||||||||
联系方式 | 电话 | 传真 | |||||||||||
所在 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
支撑条件 | |||||||||||||
主管部门 | 电话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目前 研究 内容 | 研究方向 | ||||||||||||
研究类别 | 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开发研究□ | ||||||||||||
研究起止年月 | 研究是否得到其它资助(请注明资助单位和金额) | ||||||||||||
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意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预期效果(限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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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人学习、研修与工作简历
学历(高中以上)
| 起止日期 | 学校 | 备注(限20字) | |
研修经历 | ||||
工作经历
| 起止日期 | 机构 | 职务 | 承担的主要工作(限20字) |
三、申报人的业务技术能力
(含已获得的成果和奖励、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力等的整体概况) |
四、申报人科研学术成绩
1、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按获奖时间顺序填写,含专利、新药证书等不超过15项。) | ||||
序号 | 时间 | 成果名称 | 授奖部门及等级 | 本人排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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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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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发表的主要科研论文(按时间顺序填写,不超过15篇。) | ||||
序号 | 时间 | 论文名称 | 发表刊物 | 本人排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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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15 | ||||
3、已出版的专著和教材(按出版时间顺序填写,不超过15本。) | ||||
序号 | 时间 | 专著及教材 | 出版社 | 本人排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4、现承担的课题(按立项时间顺序填写,不超过15项。) | ||||
序号 | 时间 | 课题名称 | 项目来源 | 备注 |
1 | ||||
2 | ||||
五、今后科学研究规划
结合本人业务基础和专长,所在学科的建设目标,提出今后拟研究的关键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及预期成果,要有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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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研究条件(详述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包括主要的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 |
六、申报人所在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技术 职称 | 单 位 | 工作分工 (限10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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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14 | |||||||
15 | |||||||
注:“申报人所在团队主要人员”应为申报人所在的学科人员
七、申报人进一步培养经费预算
申请资助金额 | ||||||||||
其他经费来源 | ||||||||||
合 计 | ||||||||||
申请资助的预算支出科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一、国内外进修费用 | ||||||||||
二、学术交流费用 | ||||||||||
三、研究费用 | ||||||||||
1、实验材料费 | ||||||||||
2、实验动物费 | ||||||||||
3、业务费 | ||||||||||
4、购买图书、资料费 | ||||||||||
5、其他研究费用 | ||||||||||
四、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费用 | ||||||||||
五、其他费用 | ||||||||||
合计 |
八、申报人所在单位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
所在单位按年度列出申报人培养计划及达到的培养目标(限1000字)
科主任(签名): 单位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九、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对本《申报表》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本单位能否提供其研究条件等填写具体意见(限800字) |
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十、市、州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十一、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十二、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