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评字【 】第 号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评 价 形 式: 会 议
组织评价单位: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盖章)
评 价 日 期:
评价批准日期:
青 海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二0一八年制
简 要 技 术 说 明 及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与 措 施 |
主 要 技 术 文 件 目 录 及 来 源 |
评 价 委 员 会 专 家 测 试 报 告 |
测试组长: 签字 成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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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意 见 |
主 持 评 价 单 位 意 见 |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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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评 价 单 位 意 见 |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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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序号 | 完 成 单 位 名 称 | 邮政编码 | 所在省市代码 | 详细通信地址 | 隶属省部 | 单位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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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8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评价证书封面上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评价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或个体企业;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技术职称 | 文化程度 | 工 作 单 位 |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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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委 员 会 名 单
序号 | 评价会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 名 |
1 | 主任委员 | 代青湘 |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 临床医学 | 糖尿病 | 主任医师 | |
2 | 副主任委员 | 李舜君 |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临床医学 | 内分泌 | 主任医师 | |
3 | 委 员 | 蔡艳丽 | 青海省交通医院 | 临床医学 | 糖尿病 | 主任医师 | |
4 | 委 员 | 王秀娟 | 青海大学医学院 | 卫生统计学 | 统计学 | 教授 | |
5 | 委 员 | 阿祥仁 | 青海省人民医院 | 检验医学 | 检验医学 | 主任医师 | |
6 | 委 员 | 李英兰 | 青海省人民医院 | 高原医学 | 全科医学 | 主任医师 | |
7 | 委 员 | 蒲蔚荣 | 青海省中医院 | 临床医学 | 糖尿病 | 主任医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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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指组织评价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评价的顺序编号。
3、成果名称:申请评价时经组织评价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5、组织评价单位:组织此项成果评价的单位。
6、评价形式: 指该项成果评价所采用的评价形式,即检测评价、函审评价或会议评价。
7、评价日期:指该成果通过专家评价的日期。
8、评价批准日期:组织评价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
(1) 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 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 性能指标(写明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 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 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 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0、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由申请评价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1、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评价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评价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2、评价意见:会议评价是评价委员会形成的评价意见;函审评价是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审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评价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聘请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
13、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
14、评价专家名单: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参加评价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评价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填写。
15、主持评价单位意见:由受组织评价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成果评价工作的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16、组织评价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评价工作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经授权的组织评价单位
填写,由主管理领导签字。
17、组织评价单位对评价证书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评价证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