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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医院 院内议价采购公告

来源: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5-10-22 阅读次数:0

青海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单位采购项目进行院内议价,予以公告。

 

附件:采购公告

 

 

                           

                           青海省人民医院

                           2025年10月22

 

采购公告

采购内容

青海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单位

服务费用

按照青海省人民医院医院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造价及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的2.5%计费标准报最终下浮率。

采购方式

院内议价

采购内容

详见采购要求(采购要求文件见网上采购公告内容,涉及工程量清单的项目需现场领取

供应商

资格条件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专业监理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且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以确保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公告发布时间

20251022

报名时间

20251023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青海省人民医院采购中心办公室(行政楼6楼)

网上报名:供应商将报名所需材料发送至邮箱(lxcg8066129@163.com)并注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报名时应

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开户行证明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报名截止时间

2025102324:00

议价时间

另行通知

议价地点

青海省人民医院(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及

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青海省人民医院

地址:城东区共和路2号

联系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0971—8066129

纪检监督部门

及电话

监督部门:青海省人民医院监察室

联系电话:0971—8066307

 

 

 

采购要求

一、采购内容: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单位采购

二、服务期:改造工程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三、服务费用:按照青海省人民医院医院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造价及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的2.5%计费标准报最终下浮率。

四、服务要求及内容:

1.监理专业共4人,项目总监1名:要求持有对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有同类项目3年以上总监经验。团队专业人员3名:根据此项目需配备房建结构专业人员1名,水电暖通专业人员1名,医疗辐射防护专业人员1名。

2.供应商应配合院方前期报建、后期验收协调、资料归档等工作。总监每周驻场不得少于2次。

按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监理大纲重点审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措施工程进度把控投资控制的具体措施。

3.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五、报价及费用计算

按青海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口腔科、消化内镜中心搬迁改造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2.5%计费标准上报最终下浮率。结合医院前期造价单位采购经验,建议下浮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的20%。(监理费用已包含监理人员工资、检测费、办公费等,无其他隐藏费用)

六、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服务由医院方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全额发票并办理相关手续医院方按合同总额的100%支付合价款。

七、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1)报价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相关资格证书

5)服务方案

6)响应文件两份并盖章

7)近三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生效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八、评分标准:10分制(报价4分,服务方案4分,业绩分2

注:1.以下浮率最高的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分统一按公式计算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报价下浮率基准价)×价格权值(40%)×1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提供的服务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全部提供,服务方案合理、完整,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4分;内容较完整,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6-3.5分;部分满足的得0.5-2.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提供自2022年6月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每提供1项得0.2分,满分为2分,不提供不得分。

、采购结果公示:

 1.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网站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