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医院 禁止类医疗技术目录
我院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解读》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修订了禁止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公示如下:
一、国家卫健委禁止类医疗技术
1、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2、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3、未经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4、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未列入“限制临床应用”清单的医疗技术(主要指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属于临床研究范畴,禁止开展临床应用,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卫健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G01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G02 同种胰岛移植技术
G03 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G04 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G05 性别重置技术
G06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G07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G08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G09 心室辅助技术
G10 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G11 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
G12 自体器官移植技术
现我院已完成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及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四项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青海省人民医院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