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调整
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省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政策自2017年 7月1日起执行实施。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
4.糖尿病;
5.高血压Ⅲ期;
6.肝硬化;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类风湿性关节炎;
10.重性精神病;
11.慢性支气管及肺气肿;
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3.冠心病;
1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
15.慢性乙型肝炎;
16.慢性肾炎;
17.中风后遗症;
18.帕金森病;
19.丙型肝炎。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付。
(一)10%缴费待遇标准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90%,个人负担1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丙型肝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 3.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余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3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15种疾病中,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
(二)6%缴费待遇标准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付80%,个人负担20%,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7万元。 2.丙型肝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付70%,个人负担30%,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 3.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肝硬化等1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付70%,个人负担30%,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15种疾病中,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